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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這個新聞,覺得很有話講。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91307/IssueID/20111104

2011年 11月04日

【何哲欣、蘇聖怡、顏振凱╱台北報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違憲條文,後天失效,今是期限前立法院最後一次院會,上午朝野將再協商,若無共識,下午將照行政院版本表決,若表決通過,將授權地方政府設置性交易專區,專區內娼嫖都不罰,專區外的性交易,娼嫖最高都可處三萬元罰鍰。

綠營主張只罰嫖

朝野對罰娼或罰嫖意見迥異,政院版讓專區外的娼嫖罰則一致,但民進黨團認為,性交易是為滿足嫖客需求,應由嫖客負擔社會成本,主張罰嫖不罰娼,買春者最高可處三萬元罰鍰,但考量弱勢者也有性需求,情節輕微可減刑或免刑。此外,政院版允許專區內可有皮條客,民進黨也質疑將導致性工作者遭剝削。

政院版雖授權地方政府設專區,但各縣市都無意設置,立法完成等同娼嫖全面開罰。內政部長江宜樺昨說,《社維法》修法只提供法源,希望地方政府面對問題。 

「盡可能不表決」

國民黨團書記長趙麗雲說,黨團已發甲級動員,盡可能不動用表決。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說,若無共識,「就讓國民黨自己去表決好了。」由於各方意見不一,朝野又無共識,日日春等團體今將到立院關注修法結果。 

 

 



 

地方政府不願意設專區沒甚麼好說嘴的,因為沒有人希望自家外面就是紅燈區!小孩怎麼辦!

 

整個事情為一值得嘉許的是廢除罰娼不罰嫖。

 

在娼妓的議題上面,台灣目前最主要的問題不是設不設立專區,而是政府和警察單位"只抓底層流鶯,不抓政客和有錢人去的酒店",很多流鶯在社會底層討生活,客人來源可能是窮人或身心障礙沒有伴侶的弱勢族群;日日春等團體多年來為流鶯爭取性工作合法化,但是現行法律上性工作就是違法的,以台灣的社會風氣來說支持性工作合法化"目前"不可能,未來也很難,沒有一個政黨願意冒造成選票流失的風險,同時又沒有地方政府願意設立專區,沒有專區,即便有法源,等同還是罰,這是為什麼設立專區的法源可以這麼容易三讀通過的原因。

 

換句話說,政府應該做的,其實是提供足夠的誘因或再教育(因為賣身賺的錢可能都比在生產線上當作業員還多)和政策配套對流鶯進行轉職輔導,例如與企業合作,慢慢底層的性工作者在保有工作權的狀況下謀生又不會違法賺錢,這才是真正保障弱勢的做法。

 

民進黨主張"買春者最高可處三萬元罰鍰,但考量弱勢者也有性需求,情節輕微可減刑或免刑。"我認為合理,該受重罰的是那些有女友或有老婆小孩還假應酬之名喝花酒玩女人的有錢人(而且罰三萬對他們來說根本太少,不痛不癢的),而不是社會底層的弱勢族群。

 

至於該黨同時主張"性交易是為滿足嫖客需求,應由嫖客負擔社會成本,主張罰嫖不罰娼",這就有點問題。我經濟學不好,但我認為,所謂社會成本的計算不能只看需求面,供給面須一併納入考量。君不見台灣社會笑貧不笑娼,如果不罰娼,會有多少學生援交、有多少十幾歲的年輕女孩,因為沒了最主要的後顧之憂而越敢進入酒店從事性交易,可能只是為了一個名牌包包?政黨能不能擔保,政策的改變不會再度侵蝕年輕人的價值觀?在既得利益者當局而不願正面處置高級應召所的現狀下,不會讓性產業的上層(酒店)反而更加茁壯?

 

我只是中間選民,也不會寫社論,但也許幾年後也想買房子,只能說拜託兩黨都用點腦筋、拜託地方政府千萬不要隨中央起舞設什麼專區,荷蘭問題很多,擬訂政策的官員能不能深入研究一下,不要光制定一些沒有屁用的政策,讓我想到新稅法大概一百年都不會通過對富人課重稅、好好把逃漏稅的洞補起來,也不會保障社會弱勢的權益,畢竟開砍總會先砍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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